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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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0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景淵觀光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華冠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甲○○、丙○○、乙○○、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戊○○、甲○○、丙○○、乙○○、庚○○等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