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零 伍佰
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伍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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