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所為96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三點,補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218號判決在案,而被告因符合緩刑之要件,並經本院審理後諭知緩刑等情,業於判決書之主文欄、犯罪事實欄中載述,而僅犯罪事實欄第三點之論結法條漏未記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顯係漏寫,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第三點,補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