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上訴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許耿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玉間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民著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上訴人就其中126,000元上訴至本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