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代理人 鄧小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心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牟華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已結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請求利息、違約金,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