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國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竹國小字第1號原告 陳龍飛 被告 林巧柔
林佑新 新竹市警察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學鑫 兼訴訟代理人 王秀玲 被告國立清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賀陳弘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國立清華大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對被告甲○○及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及被告甲○○為父女,未確認原告是否單身,將原告電子郵件對被告甲○○房屋續租條件上語言用法上想法的落差(除非跟我步上紅地毯),強行解釋為有性暗示之師生性騷擾,除了報警處理外,還向原告服務於廣州的中山大學南方學院以激烈的言詞抗議師生性騷擾,已損害名譽,以致原告被停職及不續聘,故應負賠償之責。
(二)對被告新竹市警察局及被告 林秀玲 部分:被告新竹市警察局的行政調查結果(竹市警三分三字第1060019278號函),在不充分資訊下進行,未徵詢更多專家意見,未確認被告甲○○是否為單親離婚出身家庭,是進一步合理化校方的處分,此已違反釋字第702號解釋,是公權力對原告人格及工作權的侵害。被告新竹市警察局為公法人,被告林秀玲為機關公務員,原告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三)對被告國立清華大學(下稱清華大學)部分:被告清華大學對國際化教育的消極不作為,在2019年在南大校區用中文開國際研討會,才會讓被告甲○○,將普遍承認的語言價值「Dear」認為是性騷擾,被告清華大學的通識教育效果不佳,未請教語言學或哲學專家,才會讓被告甲○○出現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上所謂涵攝有無明顯語言上的錯誤,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公益原則及解釋有明顯違背釋憲解釋法則,或抵觸既存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的上位規範。被告甲○○為被告清華大學教育學院相關科系畢業的準教師,依教師法並無對單親家庭背景的準教師有情緒脾氣上的寬待,如疑似精神異常,即當喪失教師資格,其證詞在警局即不該被採納,因此被告清華大學在招生,及中小學師資培育上有過失之責。
(四)綜上,於本院聲明:⒈被告清華大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元。⒉被告甲○○、乙○○應給付原告各5,
000元。⒊被告林秀玲、新竹市警察局應給付原告各5,00
0元。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乙○○辯稱:當時我們是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事情發生地點是在新竹市,不了解為何原告主張被告要到臺南市的警局報案。且原告也曾經EMAIL給我們要和解,也承認這件事情,並表示被告要提出多少和解金才願意和解。
這件事是性騷擾委員會判定的,不是我和甲○○決定的。
我們只是單純的承租房子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甲○○辯稱:看不懂原告在寫什麼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新竹市警察局及被告林秀玲辯稱:我們是依規定受理,受理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告知當事人,卷宗也是依規定交給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交由新竹市政府查證,我不認為我有疏失,不應該要賠償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清華大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於之前具狀辯稱:被告學校均依照相關法令招生、辦學,辦學成效斐然,原告主張被告學校招生、師資培育、國際化教育、通識教育效果不佳,均與事實不符,被告學校否認之。又原告與被告甲○○間之糾紛,訟爭,被告學校不知悉,亦無從參與,原告所提另案亦與被告學校無涉,足認該等事實顯與被告學校無涉,更與被告學校無何關聯或相當因果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乙○○及被告甲○○為父女,未確認原告是否單身,將原告電子郵件對被告甲○○房屋續租條件上語言用法上想法的落差(除非跟我步上紅地毯),強行解釋為有性暗示之師生性騷擾,除了報警處理外,還向原告服務於廣州的中山大學南方學院以激烈的言詞抗議師生性騷擾,已損害名譽,以致原告被停職及不續聘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電子郵件、聘任書、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網頁訊息(見本院卷第33頁、第43、45頁)為證。然細閱前開電子郵件內容係以原告名義發送,其內容為臺灣親台獨人士冒充女學生透過該學生父親向派出所報案,透過報紙打壓原告,希望學校能維護原告在海外言論自由,均未論及原告前開主張事實。另聘任書、中山大學南方學院網頁訊息亦僅證明原告曾受聘於大陸中山大學南方學院,亦無法證明被告乙○○及甲○○有妨害原告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無據。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新竹市警察局的行政調查結果(竹市警三分三字第1060019278號函),在不充分資訊下進行,未徵詢更多專家意見,未確認被告甲○○是否為單親離婚出身家庭,是進一步合理化校方的處分,此已違反釋字第702號解釋,是公權力對原告人格及工作權的侵害。被告新竹市警察局為公法人,被告林秀玲為機關公務員,原告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等語。然查:
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4、5項定有明文。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以代號3468-A10617對原告提出性騷擾案,經該局調查後,將調查結果通知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此乃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行使調查權結果,並未違反前條規定。原告若對於調查結果不服,亦得依法申訴,並未剝奪其訴訟上之權利。而原告若因調查結果,遭教育部或學校解聘或不續聘,此亦因教育部、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所為處置,依大法官第
702號解釋,亦屬合法並未侵害原告工作權。原告不能僅因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結果對於原告不利,即認侵害原告人格及工作權。原告依前開函文內容主張被告新竹市警察局,被告林秀玲侵害其人格權工作權,同屬無據。
五、再原告主張被告清華大學對國際化教育的消極不作為,在2019年在南大校區用中文開國際研討會,才會讓被告甲○○,將普遍承認的語言價值「Dear」認為是性騷擾,被告清華大學的通識教育效果不佳,未請教語言學或哲學專家,才會讓被告甲○○出現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43號判決上所謂涵攝有無明顯語言上的錯誤,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公益原則及解釋有明顯違背釋憲解釋法則,或抵觸既存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工作權的上位規範。被告甲○○為被告清華大學教育學院相關科系畢業的準教師,依教師法並無對單親家庭背景的準教師有情緒脾氣上的寬待,如疑似精神異常,即當喪失教師資格,其證詞在警局即不該被採納,因此被告清華大學在招生,及中小學師資培育上有過失之責等情。然被告清華大學侵害原告何種權利,均未見原告說明即證明,原告請求被告清華大學賠償其損害,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人格權、工作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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