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梁燉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炳春 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福興鄉鄉外中段106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即共有人姓名、住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
三、如何分割?何謂「整合價償」分割?詳述事實及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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