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吳坤旭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原告與被告被告 陶化純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及查報,將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設若亡故,提出其繼承人全體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本件標的物即彰化市○○○村00號房屋之占地約略面積?(含房屋前後空地、有圍牆【內】?各約占地多少面積,請初略勘測)並以彩色照片佐證。又彰化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33平方公尺)上僅上開房屋?或尚有其建物?
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多少?設若有其他空地,被告僅占用房屋嗎?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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