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原景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昭華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請陳報彰化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二層樓、總面積96.18平方公尺、建號7641)房屋之現值多少?(參考實價登錄資料)或付費聲請簡易鑑價。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供上開建物建號7641號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均無遮掩)及房屋現況彩色照片圖。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法律關係?(租賃關係、所有權請求權...或均屬)。敘明事實及理由(詳列欠租之年、月份及金額)及附訴狀繕本。
四、被告程昭華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