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曾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元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二、查本件主張分割土地地號,似應為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誤載0000-0000地號?請更正之;並查證上開土地,被告 江瑞浩 有否持分?該員林市○○路000號之房屋現況如何?。
三、書狀及附件資料,請依被告人數附繕本(影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