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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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75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啓峰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9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10元,應徵裁判費9,9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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