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64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致慷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