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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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屏東縣新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間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1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又於95年10月間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受刑人甲○○本件之罪刑,因係分別判處罰金刑及徒刑刑,自無從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此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