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89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忠煌
    被告  陳坤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淑娟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7,2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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