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余遠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遠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