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告AD000-A11353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AD000-A11353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13534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告AD000-A113534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AD000-A113534E(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莘渝 律師

被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94號、114年度侵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94號、114年度侵訴字第7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AD000-A113534號、AD000-A113534A號、AD000-A113534號之父、AD000-A113534B、AD000-A113534E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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