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3號原告 金源通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被告 林維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