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智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智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智勝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又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姜智勝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至25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於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3,即下列附表編號18至23部分,就最後事實審欄、確定判決欄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均誤植為新竹地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66號、
103年8月28日,應予更正),其中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6、8至23),與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
1、3至5、7)、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至25),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親自簽名捺印之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本院前就附表編號
3至5所處之刑,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前就附表編號8至11所處之刑,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本院前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2至23所處之刑、附表編號24至25所處之刑,各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5月,以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21日下午5│102年09月16日晚間│102年07月21日下午5│││時15分許│10時25分許│時15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毒│新竹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6900號│偵字第1173號│偵字第117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45│103年度審訴字第58│103年度審訴字第58││││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2月26日│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145│103年度上訴字第129│103年度上訴字第129││判決││號│2號│2號││├────┼─────────┼─────────┼─────────┤││判決│103年02月26日│103年06月30日│103年05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3年度執│新竹地檢103年度執│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01號│字第3396號│字第3397號││││├─────────┤││││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20日凌晨0│102年09月16日晚間│102年10月14日下午4│││時許│10時25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毒│新竹地檢102年度毒│新竹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173號│偵字第1173號│偵字第420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58│103年度審訴字第58│103年度審訴字第266││││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103年08月28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9│103年度上訴字第129│103年度審訴字第266││判決││2號│2號│號││├────┼─────────┼─────────┼─────────┤││判決│103年05月26日│103年05月26日│103年08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3年度執│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97號│字第3397號││││││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09號│││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4日下午4│102年11月11日晚上│103年01月24日上午│││時許│10時許│11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毒│新竹地檢103年度毒│新竹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20號│偵字第142號│偵字第142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6│103年度審訴字第446│103年度審訴字第446││││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8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6│103年度審訴字第446│103年度審訴字第446││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8月28日│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80號│字第480號││││││││新竹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10號├─────────┴─────────┤│││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02月20日下午4│103年01月23日晚上7│102年08月23日晚間7│││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3年度毒│新竹地檢103年度毒│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42號│偵字第142號│字第9618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46│103年度審訴字第446│104年度上訴字第190││││號│號│4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3年11月28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446│103年度審訴字第446│105年度台上字第9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105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新竹地檢104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80號│字第480號│字第2206號│││││││││││││││││├─────────┴─────────┼─────────┤││編號8-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2-23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102年08月25日晚間7│102年07月02日凌晨0│102年06月29日下午1│││時許│時許│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編號12-23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5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02日下午2│102年07月02日晚間8│102年07月03日上午9│││時許│時20分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編號12-23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7年5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03日晚間7│102年07月05日晚間8│102年07月07日上午6│││時30分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編號12-23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22│23│24│2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08日凌晨1│102年08月01日晚間7│102年08月10日晚間6│102年08月16日凌晨0│││時許│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字第961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104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4號│4號│4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105年度台上字第917││判決││號│號│號│號││├────┼─────────┼─────────┼─────────┼─────────┤││判決│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105年04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206號│字第2206號│字第2207號│字第2207號│││││(129年08月20日至│(129年08月20日至│││││130年01月19日)│130年01月19日)││││││││││││││├─────────┴─────────┼─────────┴─────────┤││編號12-23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編號24-2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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