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時羽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