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3號聲請人宸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紹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7年3月6日所作成之106仲聲義字第60號仲裁判斷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85,000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爰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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