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40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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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40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甲○○原任職於原告設於高雄市○○○路○○
○號「財力貿易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往來公司收款之
業務。詎其於民國83年間,向客戶收取帳款新臺幣13萬元後
避不見面之事實,有不起訴處分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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