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件以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在案,即無再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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