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吳淑君 被告 蕭亮 搞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