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0一號
原告中華民國立法院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萬肆仟零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