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二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六二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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