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叁仟元,共計應繳納裁判費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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