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0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甲○○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八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零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零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