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彭添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