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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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金龍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76號、108年度偵字第3577號、108年度偵字第3652號、108年度偵字第3682號、108年度偵字第4833號、108年度偵字第483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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