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聲請人 詹永任 (即 詹昆榮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詹永任(即詹昆榮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上之印鑑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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