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聲請人 黃裕峰 上聲請人黃裕峰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以下資料: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發票日等票據明細資料。(請至原報案警局補登,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