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郭穎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零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三,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三四七,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六九四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四二,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八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㈤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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