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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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45號聲請人 翁宥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雅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相對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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