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9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上訴人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項關於「236萬9815元本息部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63萬9815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上訴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張維君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青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