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蛋白1罐(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罐壹個)、大麻蛋白2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文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蛋白1罐、大麻蛋白2包,經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5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扣得之大麻蛋白1罐、大麻蛋白2包,經送鑑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共2,157.
1公克)乙節,亦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1月2日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之大麻蛋白1罐、大麻蛋白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罐1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罐或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其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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