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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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陳淑貞 被告 詹子龍
劉冠甫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黃正仁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