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乾義 債務人張 娟菱
吳素雲 張培 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娟菱 於民國(下同)9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
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 張培忠 、吳素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又於101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吳素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48,951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6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648,95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素雲、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1233│娟菱、張培│7月01日起││一五│││元│忠││││├──┼───┼─────┼──────┼──────┼───────┤│002│新臺幣│吳素雲、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27718│娟菱│7月0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素雲、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1233│娟菱、張培│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素雲、張│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7718│娟菱│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