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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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家他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他字第84號聲請人 陳詩忠 相對人 陳宥任
陳惠婷 陳惠瑜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陳詩忠與相對人陳宥任、陳惠婷、陳惠瑜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兩造部分成立和解,部分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詩忠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8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陳詩忠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2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陳詩忠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經聲請人陳詩忠與陳惠婷、陳惠瑜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成立訴訟上之和解,其中和解筆錄第三項約定「聲請費用各自負擔」。另聲請人陳詩忠與陳宥任則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陳詩忠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元。現上開給付扶養費產事件既經兩造部分達成和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部分裁定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則上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自應由聲請人陳詩忠向本院繳納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