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瓊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及還款明細,核該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條第⑵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買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賣方及債權受讓人始有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買方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買方應即繳清所有款項之適用。故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債務人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暨將該通知書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釋明遲延費224元、197元、168元、139元之計算式(即應釋明每筆遲延日數部分);若有誤者,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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