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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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84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定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15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定明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定明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至13日間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00號住處,以電子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5日9時55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搜索,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81至83頁),且其同意員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LC-Orbitrap初篩檢驗,再以GC-MS/LC-MS/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53至57頁),堪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四、被告前未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檢察官以被告另涉違反藥事法及詐欺案件偵查中,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刑事案件報告書在卷可考,未符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案件多元處遇選案標準之規定,認本件不適合為緩起訴處分,而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核屬檢察官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怠惰、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事,法院自應予以尊重。又被告經本院函詢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之意見,惟未見回覆(見本院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堪認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並保障其訴訟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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