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7號上訴人 劉泓志
曾仁德 楊岫涓 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代表人 盧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簡昜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