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達耀‧武賴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達耀‧武賴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有不得適用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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