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90號上訴人即原告正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9,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753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