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順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貳拾壹行所載:「1萬5000」應更正為「1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第21所載:「1萬5000」為「1萬」之誤載,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