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珏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執字第三一九號、一0八年執聲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珏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珏池因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廿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一0八年一月廿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