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瑞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刑事訴訟法雖未有類似更正裁判書類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經查有附表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誤載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附表:│├──────────┬───────────────┬───────────────┤│欄位│原判決記載│更正後記載│├──────────┼───────────────┼───────────────┤│事實及理由欄二第行│…,並提高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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