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成欽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成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成欽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判決有期徒刑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花簡字第380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係於105年6月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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