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06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0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榕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子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活在你自己的世界多騙騙你自己群內的車友真覺得難過……(表情符號)」之記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修車業務等相關車問題發生糾紛,未能控制情緒,竟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留言辱罵告訴人,所為自應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其諒解,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於同時、地,以「活在你自己的世界多騙騙你自己群內的車友真覺得難過……(表情符號)」之言詞侮辱告訴人等語。然上開言論難認屬未指具體事實之謾罵,或有何致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受貶損之虞,而與公然侮辱罪嫌無涉,惟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2480號被告葉子榕男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1居桃園市○○區○○路○○○號(送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子榕與 石慕誠 均係從事汽車修理業之人員,葉子榕因修車業務等相關問題而對石慕誠有所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08年6月8日凌晨2時許起至同日凌晨2時30分許止,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通訊軟體LINE,名稱「MB204買賣群組」群組內,接續留言對石慕誠辱罵:「爛貨裝牛B」、「活在你自己的世界多騙騙你自己群內的車友真覺得難過……(表情符號)」等語,足以貶損石慕誠之名譽及人格尊嚴。
二、案經石慕誠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葉子榕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在前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張貼上開文字乙情,惟辯稱:因為告訴人石慕誠自己開的群組裡面很多車友或客人跟伊說告訴人會一直叫客人換改裝品,且告訴人修車後不會弄就會叫伊幫忙做,告訴人再跟外面的人說伊是其聘請的等語。然查,被告上揭犯行,業經告訴人指訴歷歷,且該群組共有419位成員,係屬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此有通訊軟體LINE群組「MB204買賣群組」之對話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檢察官邱文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