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二號
聲請人川翔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玉蘭 代理人 黃鴻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明助水電材料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貳萬零玖佰肆拾貳元│PN0六四四四四││││司 陳明傳 │行│││五││├─┼─────────┼─────────┼───────────┼─────────┼────────┼──┤│2│ 彭秀順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貳萬參仟元│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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