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李東昇 被告 林紋 如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恩慈